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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共有房屋者,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分別計算其租賃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出租共有房屋,已由其中1位共有人申報並繳稅在案,其他共有人為何仍被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釋規定,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亦即,共有房屋之承租人,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分別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舉例說明,甲、乙、丙3人共有房屋一棟,持分各1/3,由甲君出租予A公司,則A公司申報出租人之租金收入時,應按甲、乙、丙3人之持分比分別計算,依法扣繳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若A公司開立以甲君為全部租金收入所得人之扣繳憑單,雖甲君也據以全數申報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因乙、丙二人並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所得,與前揭函釋規定不符,稽徵機關會分別依甲、乙、丙3人的應有部分重行核定各自之租賃所得,依法核定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
承租共有物之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者,於給付租金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計算其租賃所得並應依法扣繳稅款;又出租者若發現扣繳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有所錯誤時,亦請及早通知扣繳單位予以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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