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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納稅主體一經選定,不得任意變更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


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因被查獲漏報其配偶所得遭補稅送罰,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惟已逾期申請,致遭稽徵機關否准受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且未於前揭規定之法定期間內申請變更,事後經查獲漏報之所得則不因屬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而移轉納稅義務,仍會以選定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及納稅之主體。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審慎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請於9911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免逾期申請,而影響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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