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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以不實捐贈列報捐贈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現金捐贈扣除額,國稅局就納稅義務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大額捐贈均嚴正把關,本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立法目的核實認定,以保障稅收、防止浮濫及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國稅局查核納稅義務人列報多年度現金捐贈予某公益團體,該公益團體之主要捐贈者為會員,而日常會務活動係由各會員自行辦理並先行墊款,俟捐款入帳後再由會員提供單據申請經費核銷。惟該公益團體舉辦之各種會務活動並無具體事證資料可資勾稽,且所提示核銷之費用單據憑證,內容大多數為海內外旅遊住宿、禮品、餐飲、直銷保健食品、電子產品、網路購物、商品禮券、眼鏡、珠寶、寢具用品、飯店餐飲、汽車修繕及燃料費等。其運作方式,實質上為會員或捐贈者透過對該公益團體捐款,再以個人日常開銷之單據核銷請款,達到捐贈資金返還及幫助會員或捐贈者逃漏綜合所得稅之目的,此亦為該公益團體負責人所自承。經該局通報各捐贈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剔除該不實之現金捐贈扣除額,除補稅外並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進行偵辦。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之捐贈列舉扣除規定,係以受贈單位之實際營運符合設立目的,並以該捐贈有助政府或相關機關團體財力之增進及有助於社會及政府之行為時,給予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非得任意扣除,故稽徵機關審核類此案件時,並非以捐贈者取具捐贈收據之形式外觀為準據,需再就捐贈者之捐贈是否具有增進公共利益之內涵及受贈機關開立捐贈證明書之真實性進行客觀具體的判斷。


納稅義務人為減輕稅捐負擔,常用不正當方法進行捐贈規劃,一旦經稽徵機關或檢調單位查獲,除補稅外,另外捐贈者還會受到刑事罰或行政罰之處分,納稅義務人千萬勿心存僥倖而列報不實之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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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