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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之設立


I901011 保全業 


依保全業法之規定,從事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
           
電話:(02)27666633
           
傳真:(02)27460994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及保全公司
申請手續:
(
)保全業者備妥相關資料寄送(或派人持送)內政部警政署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七號)。
(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收受文件後,即將文件轉由刑事警察局(業務單位:偵查科;聯絡電話:0二-二七六六六六三三)負責辦理。
(
)刑事警察局受理文件後,檢視相關資料,即依保全業者籌設之公司所在地所屬區域,以警政署函文行文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交轄區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派員赴籌設中之公司所在地勘察並審查相關資料。
 (
)轄區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派員赴籌設中之公司所在地勘察並審查相關資料,若保全業者相關之資料或設備,未符合保全業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則請保全業者於改善後,逕向所轄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複勘或複審。
 (
)轄區警察局於初勘及初審程序完成後: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於完成審查程序後,簽報函文層報警政署。 
(
)警政署之審查流程:
  1.
保全業者未符合規定部分:則以函文通知保全業者於改善後,向所屬縣市警察局(須派員現場勘察部分)或警政署(僅須書面審查部分)申請複勘(審)。各縣市警察局於完成複勘作業後,則依前開初勘程序,層報函文至警政署。
  2.
保全業者符合規定部分:則簽辦內政部函稿陳報內政部,內政部之許可函稿奉核定後,即行文保全業者,完成許可作業。
 
繳驗證件:
應具備資料(A4尺寸紙張裝訂邊為右側):
 (
)申請書─格式請參閱附件一。
 (
)營業計畫書─須載明左列事項:
  1.
公司名稱─須檢附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名稱預查資料影本。
  2.
營業處所─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房屋使用執照影本、營業處所照片圖說及向轄區建設機關申請可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或函文。
  3.
負責人─須檢附負責人(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未觸犯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切結書、身分證影本及相關年籍資料名冊。
  4.
所營事業─請依實際經營之業務項目申請,並填載保全業法第四條規定之相關條文內容。
  5.
營業設備─
 (1)
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之照片圖說─並須檢附左列資料:
自購買該項設備之發票影本。
自該項設備之傳(受)訊系統、不斷電系統、容錯系統等之照片圖說及功能說明資料。
(2)
巡迴服務車─須檢附行車執照影本,該車輛所有權若非屬籌設中之公司所有,須加附於公司設立後所有權移轉予公司所有之讓渡書。
  (3)
經營「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業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之運鈔車,申請該項保全業務須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置於轄區警察局備查,一份報送警政署審查):


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 
防彈測試證明(防彈材質須具有點三八及點四五手槍等級以上之防彈功能暨有效防彈年限)  
  
自動報警系統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防盜、防搶裝置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執照證明。 
    
具結書(具結書內容應具明本公司所使用之運鈔車如改裝、維護不良及未具防彈測試證明之實質標準致損害客戶權益者,應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6.資本總額─須檢附實收之資本額新台幣四千萬元之會計師簽證及存款證明影本,另每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台幣二千萬元。
  7.
執行保全作業方式─須分別依所申請之經營業務載明系統保全、駐衛保全、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保全、人身保全等安全維護作業方式,以及執行保全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及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時,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之方式。
  8.
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須檢附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之保險單影本。 
  9. 
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須檢附冬、夏季服裝樣式、顏色照片圖說(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另裝備種類規格應列冊敘明及檢附照片圖說。 


 10. 保全人員訓練計畫─訓練計畫需列明:
(1)
職前專業訓練一週以上學科、術科之訓練課目表。 
(2)
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課目表。 (3) 訓練之教材、器材、設備等訓練設施。


 ()保全契約書─依所申請之營業項目,分別檢附系統保全、駐衛保全、運送保全、人身保全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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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