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投資業相關規定


依財政部79418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釋,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故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者其銷售額准免申報;其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退還。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若公司專營投資業務,其進項憑證可否申報,若購買固定資產之其進項稅額是否可申請退還?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故公司專營投資業務,除股利收入外,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既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
若公司專營投資業務,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如不慎提出扣抵,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已申請免申報營業稅之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嗣後產生租金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出租以收取租金,於此情況下該營業人除了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以外,尚有其他應課徵營業稅之收入產生,即已非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應立即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按期報繳營業稅。如已遭稽徵機關查獲,則須補稅處罰,且因漏稅各期均未申報營業稅,核課期間將可達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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