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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有應行清算事由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清算人可能遭限制出境


國稅局表示,有限公司股東洽詢,該公司已經結束營業了,公司已不存在,其僅為公司之股東,且有限公司股東只對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並非公司負責人,為何遭限制出境。


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按公司解散如公司章程就清算人選任未有規定,公司股東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同法第8條第2項、第79條及第113條規定,股東即為法定清算人,並自應行清算之日起當然就任,若公司未依法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如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標準時,稽徵機關除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外,並依上開法條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全體股東出境。


公司組織之法人有應行清算事由時,如有滯欠稅款達上開限制出境標準時,若公司章程未明訂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則全體股東仍有遭限制出境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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