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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尚未領取,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12百餘萬元 ,於死亡數日後才入帳,繼承人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基金價款,並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數次提領該帳戶存款,且未於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基金價款,本案將其漏未申報之出售基金價款,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遺產稅時,除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所得、財產資料及生前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了解被繼承人生前存款情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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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