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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經管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或使用費收入,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銷售勞務範疇;該項收入列入校務基金,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4條規定,校務基金係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按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及同年9月3日台財稅第790096495號函規定仍應課徵5%營業稅。
部分國立大學將經管國有房地,委外經營餐廳、超商及提供郵局提款機、私人自動販賣機、影印機、手機基地台等供使用,且均有收取租金或使用費收入;因屬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為銷售勞務範圍,其取得之收入列入校務基金,依規定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按前揭函釋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致遭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
各國立大學校院,儘速自行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就經管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或使用費收入未報繳營業稅情事,凡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他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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