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未開立發票,小心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莫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即未予開立發票,如經查證屬實,除依法追補稅額外,尚須處罰。
  


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於97年間銷售貨物予小規模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經依查得銷貨單及配送單等證明文件勾稽,發現短漏報銷售額之事實,該公司主張所有交易均已誠實開立發票,且前述單據所載交易對象非其客戶,企圖卸責。經該局人員運用機智,約談相關業務員,確認銷貨單據確屬該公司所有,乃予核定短漏報應稅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並補稅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發票,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如有上述短漏開、報情事者,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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