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陸資鼎新電腦公司取得本部貿易局電腦相關作業標案,經濟部特予說明


摘要: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臺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發佈時間


 2010-02-22


 


 


  本(22)日報載陸資鼎新電腦公司取得本部貿易局的相關電腦作業標案,經濟部特針對本案事實內容與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部貿易局「個人電腦防護專案」及「99年經濟部駐外單位電子檔案管控專案」係由鼎新電腦公司得標,其中「個人電腦防護專案」98127日 簽約,金額596萬元;「經濟部駐外單位電子檔案管控專案」係屬後續擴充計畫,977月第一次承作,981228日 簽約,金額527萬元。此外,目前鼎新電腦公司除承包本部貿易局之電腦作業案外,並無承包本部其他機關案件。


二、鼎新電腦公司原為英屬維京群島商鼎捷系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所投資,鼎捷系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之境外TOP BRAVE LIMITED(SAMOA)4家法人股東,向本部投審會申請轉讓全數股權予香港商香港鼎捷軟件有限公司(係大陸商鼎捷軟件有限公司轉投資),經提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9127日 第105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鼎新電腦股公司投資人之身分因上層結構變動,已由外國投資人變更為陸資投資人。


三、依據行政院陸委會98715日 陸經字第0980014473號函,現階段機關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臺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四、鑒於本部貿易局辦理招標時,鼎新電腦公司尚屬外國人投資事業,故允許參與投標並得標簽約,整個招標程序完全依照政府相關採購規定辦理,並無不法。現因鼎新電腦公司已於99127日 變更為陸資投資事業,本部貿易局參照前述陸資不得參與政府採購之意旨,將與鼎新電腦公司解除合約,並重新辦理招標。


五、本部投審會網站已公布之在臺陸資企業之相關資訊,將另函知各機關作為辦理採購時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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