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99年2月10日核定「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修正草案
自90年對大陸投資產品或經營項目改為負面表列至今,僅進行6次小幅度的檢討,業者及相關公會頻向本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鬆綁之建議。
考量產業發展及企業全球布局之需要,並確保我技術領先之優勢地位,經濟部爰先後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目前禁止類產品或經營項目進行檢討,並研提開放項目及開放後對國內之影響評估(包括:資金面、技術面、就業面等)。本案業經多次的跨部會協商會議討論,在秉持「深耕台灣、連結全球」的基本政策,並確保台灣「技術領先、投資優先」之大原則下,開放部分禁止類項目,並調整部分項目之禁止範圍及審查原則。前述開放項目已於99年2月10日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由禁止類改為一般類(共計11項,占目前禁止類別約2%)
(一)農業:「屠體及半片屠體豬肉,生鮮或冷藏」、「雞肉,未切成塊者,冷凍或冷藏」2項;檢討後仍列禁止類項數為434項。
(二)製造業:「矽多晶體」、「其他單石數位積體電路」、「其他單石積體電路」、「其他混合積體電路」4項;檢討後仍列禁止類項數為104項(包括配合HS2007版改版增加7項,並調整部分項目內容)。
(三)服務業:「金融中介業」之銀行業、信託服務業、金融租賃業、未分類其他金融中介業之創業投資業,另開放「電信業(第二類電信事業之ㄧ般業務)」、「積體電路設計業」,計3中類;檢討後仍列禁止類項數為5中類。
(四)基礎建設:「焚化爐」、「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光電)」2項;檢討後仍列禁止類項數為12項。
二、修正禁止範圍與審則原則
(一)晶圓:
1、禁止範圍:超過8吋晶圓鑄造仍列為禁止範圍,惟併購、參股投資大陸晶圓鑄造廠者除外;另刪除「封裝、測試」之限制。
2、審查原則:暫不開放投資新設立晶圓鑄造廠,維持原3座8吋晶圓廠之限制;已核准投資之3座8吋晶圓廠,其製程技術得依瓦聖納協議調整;開放併購、參股投資大陸晶圓鑄造廠,惟製程技術須落後國內該公司2個世代以上,並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開放封裝、測試,惟個案投資金額超過5,000萬美元者,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
(二)TFT-LCD面板:
1、禁止範圍:「6代以上TFT-LCD面板廠,超過或等同國內該公司量產之世代」列為禁止範圍,並禁止併購、參股投資大陸面板廠。
2、審查原則:採總量管制原則,以核准投資3座為限,並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赴大陸投資之6代以上面板廠,應與國內該公司已設面板廠有1個世代以上之技術差距;國內應有相對投資;提案申請者須於國內進行下世代面板廠之投資及研發;該公司在國內依據先前計畫投資新世代面板廠之進度,須列為關鍵技術小組審查之必要條件。
(三)修正「不動產投資業」審則原則:
1、每年赴大陸投資總額不超過新台幣500億元。
2、個案投資金額不得逾5,000萬美元。
3、法人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須財務健全,流動比例在100以上,除金融保險業外之其他行業,負債占總資產皆須在70%以下。
4、個人赴大陸投資不動產開發業,依現行個人每年投資金額500萬美元上限,以及不動產審查原則第1、2點(每年投資總額、個案投資金額)規定辦理。
經濟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完成開放之配套作法與規範,其中針對產業發展所需之關鍵技術,配合建立關鍵技術審查機制,以確保關鍵技術不外移,維持台灣產業競爭力。成立關鍵技術小組,由經濟部召集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並視需要邀請國家安全單位列席。關鍵技術小組由經濟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經濟部工業局擔任幕僚工作。未來包括晶圓鑄造、個案投資金額超過5,000萬美金之積體電路設計及封裝、測試,以及液晶顯示器面板等產業赴大陸地區投資,均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就「事業經營考量因素」、「財務及資金取得運用情形」、「技術層次及其移轉情形」、「設備輸出情形」、「勞動事項」、「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產業帶動」等,進行實質審查。
另,行政院已核定金管會所報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對於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已訂有完善之事前審查、風險控制及事後管理等配套措施,以確保國內金融穩定。
此外,NCC也針對赴大陸投資第二類電信業,訂定嚴謹的審查原則,包括申請在大陸地區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之電信業者,應檢具已取得規範電信事業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之ISO 27011認證之證明文件;涉及國人個人資料之事項或業務部門、業務功能及系統等,例如電信業者之用戶資料庫、客服系統或客服中心、帳務系統或帳務中心等,均限制不得往大陸地區設置營運或於當地投資、合作。
台灣產業為了生存與持續發展,積極調整其生產及營運布局,將低階技術移往大陸地區,人力投入更高階技術發展,同時帶動新的技術或產業發展,不會影響現有員工的就業權益。為與國際接軌,動態檢討赴大陸投資之技術層次,建立關鍵技術審查機制,確保我技術領先優勢,無技術外移之疑慮。台商在大陸投資已漸趨成熟,新增開放項目不致造成另一波赴大陸投資熱潮,且在開放業者赴大陸投資仍會以國內對等投資、資金回饋等為前提考量,不致於有資金外移之疑慮。
為維持我國廠商的國際競爭力,赴大陸投資產業別限制宜適度鬆綁,讓業者得以開拓大陸及國際市場,以確保台灣產業與經濟能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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