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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函


財政部


中華民國991224
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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