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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票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須併入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須併入所得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常誤以為是證券買賣,認為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中,致未將該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交易,非屬證券交易,係轉讓出資額之性質,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必須記得申報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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