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暫停營業之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額,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 ﹪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甲公司於97年度中申請停業登記,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該局查獲,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於971230已向稽徵機關申請准自97121981130停業,無須申報營業稅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公司雖已申請自97121起停業,9712月份停業前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應於98115日前申報9711月-12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因無核定應納稅額,加徵怠報金3,000元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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