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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休後死亡,所領取的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漏申報債權而受處罰的案例,該債權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


納稅義務人自認被繼承人配偶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依規定合併申報被繼承人退職所得,為何仍以漏報遺產債權受罰?經國稅局向其解釋,該退休金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死亡後雇主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債權,此一債權雇主並不須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對此納稅義務人仍深感疑惑,同樣是退休金,為何還要分領取時點的不同,來判斷應作何種申報?


遺產稅可算是人一生最終財產的結算,遺產及贈與稅與一般稅法的觀念確有不同,前者稅賦的原理較偏重民法的規定,應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之財產,除了退休金之外,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的薪資、存款的利息,還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為雇主、勞工歷年提繳之金額及產生的孳息)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債務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納稅義務人每於申報遺產稅時,誤用一般稅法的觀念,拘泥於所得名詞,如退休金用詞,未注意退休金領取時點及申請核准與否不同,而發生誤報問題。


為釐清退休金申報的觀念問題,國稅局表示,有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而可能發生退休金應如何申報的樣態,除前所述之外,還有二種樣態,其中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該退休金自然已經轉換成遺產項目中的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自然不須再另外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只要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


如果辦理退休前死亡,則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係屬繼承人所得,而非屬被繼承人遺產,不須於遺產稅中申報,應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徵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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