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法院判決恢復所有權,原繳納之買賣契稅可申請退還
法院判決恢復所有權,原繳納之買賣契稅可申請退還 099/12/24
民眾承買建物一棟,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因買賣標的糾紛經法院確定判決,並經地政機關以「判決移轉」恢復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詢問其原買賣移轉時所報繳之契稅可否退還?
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依財政部99年1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349080號函示,不動產已辦竣所有權移轉案件,可否以撤銷、解除原因而主張退還已繳納之契稅,契稅條例既未明定,原則上應不得退還;惟如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在尚未辦竣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准於退還原繳納之契稅;如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於依法院確定判決或法院調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可退還原已繳納之契稅。
興建中之工程讓與他人建造變更起造人名義免徵契稅 099/12/24
依據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份,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A先生最近為了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的案件,打電話向稅捐機關詢問課徵細節。
稅務局說明如下:A先生的房子原始起造人為B君,預計蓋3層樓店舖住宅,該項工程建至一層樓時,B君因週轉不靈改由A先生出資 承受,A君承受後繼續僱工興建完成,並於99年8月取得使用執照。A君的案例符合免徵契稅要件,並已輔導當事人檢附承受工程之契約書以及受讓人出資委託營造廠繼續興建完工之相關承攬契約,發票等證明文件,以利審查。
稅務局表示:建造中之房屋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實質上為營繕工程之承受而非房屋買賣,得予免徵契稅。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仍應報繳契稅 099/12/21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所以很多民眾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表示買賣完成,殊不知未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已違反契稅條例之規定,無法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不動產-房屋不論其為合法房屋、抑或是未合法房屋均屬契稅課徵範圍。稅務局還特別說明,契稅條例第16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須俟報繳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得以變更為買受人名義。
不動產移轉勿忘申報契稅 099/12/21
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建物所有權者,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其契稅申報起算日計算,分述如次:
一、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二、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三、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四、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繼承不動產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 099/12/13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依契稅條例規定,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稅對象,所以繼承不動產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
稅務局表示,欠繳土地稅、房屋稅之不動產,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因此民眾辦理繼承時,須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再持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稅務局一樓全功能櫃台查註無欠地價稅、房屋稅後,始檢同文件向土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申報繼承登記。
承購到假扣押房屋不得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099/12/10
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房屋已經遭法院執行假扣押,此時買方將不得單獨向稅捐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要求退稅。
房屋若是遭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申報。所謂的查封,應限於依確定之終局判決或與確定之終局判決有相同效力之其他執行名義的查封。
而所謂的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行為,債權人為保全將來債務能順利強制執行,由法院依債權人聲請而為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扣押裁定。
假扣押和查封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假扣押僅為短暫性及附屬性,並無最後確定權利存在之性質,且隨時有可能因為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至531條規定之原因而被撤銷,因此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經法院假扣押,稅捐機關應不准由承買房屋之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移轉應由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099/12/07
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方式移轉,不管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後,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如納稅義務人未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是以應儘早申報,以免受罰。
合建分屋,須依限申報交換契稅 099/12/06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興建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換言之,即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依規定不動產交換取得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原已納契稅不得退還 099/12/06
民眾受贈取得一棟房屋,並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與贈與人雙方協議解除贈與契約,並將房屋變更登記為原所有權人,詢問其原因贈與移轉所報繳之贈與契稅可否退還?
稅務局表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在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如解除契約,可檢附原契約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共同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原已繳納之契稅得予退還。惟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即使嗣後雙方合意解除原贈與契約,已申報繳納之契稅仍不得退還。
已辦竣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如該移轉登記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無效行為、或經法院民事庭調解買賣契約不存在、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契約並塗銷登記者,則可申請退還其原申報繳納之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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