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中國有糾紛, 台灣法律也適用
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940)
- Sep 12 Wed 2012 11:32
繼7家台灣法律事務所 進駐福建省後
- Sep 10 Mon 2012 16:30
《金融》國銀OBU大搶人民幣存款,祭出4%高利吸金
- Sep 10 Mon 2012 16:14
兩岸銀行跨海代操 開大門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將跟大陸銀監會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合作備忘錄,爭取互惠條件,在開放大陸銀行業QDII(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來台同時,也讓國內銀行代客理財資金,到大陸投資股市。
- Sep 03 Mon 2012 11:43
投資廣州20年 台企增到近3千家
- Sep 03 Mon 2012 11:42
大陸房產投資 外資大撤退
- Aug 27 Mon 2012 11:15
券商OBU免稅 金管會積極爭取
- Aug 27 Mon 2012 11:14
對岸食品業併購案 躍增
- Aug 27 Mon 2012 11:12
第一金D帶O策略 攻人民幣商機
- Aug 16 Thu 2012 15:42
經濟部臺灣精品選拔要點第九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九、申請參選之廠商於報名參選時,應提供下列書面資料:
(一)初選:
- Aug 06 Mon 2012 22:14
香港銀行業歡迎向非香港居民提供人民幣服務
- Aug 06 Mon 2012 22:11
陸「新36條」 與企業期望落差大
- Aug 06 Mon 2012 21:55
陸7大項目 導引民間投資
- Aug 03 Fri 2012 09:58
企業機密留不住 立委:修營業秘密法保障企業競爭力
執政黨立法委員昨(二十六)日表示:將在立法院會中提案修法,把有侵害營業秘密者加處五年以下徒刑的刑責,對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表示贊成,將在內部研擬修訂加重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的相關方面後,於下個會期前送交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
執政黨立委說明,由於現在企業界的營業秘密被竊取後,只能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各款規定,請求民事上所受到的損害賠償,而且當事人頂多只會受到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比起同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普通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而言,侵害營業秘密對企業造成的損害比起普通竊盜要來的嚴重,但相較之下刑責卻似乎過於輕微了。
- Aug 03 Fri 2012 09:54
受請託關說涉犯罪最重免職 人事總處研訂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人事總處昨日邀法務部、銓敘部等相關人事單位開會研商訂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獎懲處理原則。懲處方面,如有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者,將記過一次或二次;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致不良後果者,一次記一大過;但有犯罪行為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處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或移付懲戒;至於獎勵部分,如辦理登錄作業因而查獲不法事件著有功績或預防有功者,將酌予獎勵;額度另行研議決定。
- Aug 03 Fri 2012 09:50
短期刺激出口方案 經濟部擬全面恢復外銷出口沖退稅措施
為搶救出口,拚有感振興經濟,經濟部長明日將於總統府財經月報上報告振興出口創新作法,規畫短期、中長期措施;短期是指到今(一百零一)年底、明(一百零二)年初就可收效;中期則是一至二年才會見到貿易效果;長期要二年以上,始能改善現有貿易結構。有關短期刺激出口,經濟部提議全面恢復外銷品出口沖退稅措施,現行關稅稅率依關稅法第63條第1項在百分之四點三以上貨品退稅範圍,將鬆綁為全無限制。
- Aug 03 Fri 2012 09:48
末期病人得選擇不施行特殊維生醫療 立委研擬修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執政黨立法委員昨(二十四)日表示,醫療技術進步雖可讓末期病人藉由插管接呼吸器等方式延長生命,但是過度且無效益的醫療延命措施,已經違反安寧緩和醫療中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痛苦的目的,因此,擬研提修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將延長死亡過程的特殊維生醫療行為入法,並明確心肺復甦術的定義,讓末期病人其最近親屬,有權利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特殊維生醫療。
執政黨立委昨日舉辦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公聽會,針對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7條及第8條提出修法建議,包括增加特殊維生醫療定義、病患無最近親屬者得由法定監護人同意不施行特殊維生醫療、徵詢病人及家屬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告知病情及說明預立醫療計畫,讓末期病人為自己或其最近親屬,有權利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特殊維生醫療,以合乎人性與實務面。
- Aug 03 Fri 2012 09:47
外勞入境逃逸 勞委會:研議加重仲介責任
職訓局表示,目前對於外勞仲介服務管理責任過於寬鬆,為加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外勞仲介服務的品質,兩年內外勞逃跑數達一定比例的仲介業者,勞委會將不予許可換證。所謂的逃跑外勞,目前傾向於以入境三個月為一分水嶺,因為考量外籍勞工來台三個月內,因仍在熟悉本地文化、語言,在生活適應及工作也需與僱主磨合,如果缺乏仲介機構關懷照顧服務,常會衍生行蹤不明的問題,因此研議加強仲介責任,以解絕外勞逃跑事宜。
- Aug 03 Fri 2012 09:44
土地徵收市價補償 地政司:自 9 月 1 日實施
內政部地政司昨(二十二)日表示,自九月一日開始,需用土地人如果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均需以市價取代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地價。並強調,核准徵收土地,須公告三十天,且公告期滿十五天內必須發放補償費,如果發放補償費期間在九月一日以後,均需依照市價發給補償費。
今年年初修正通過的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的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經行政院核定自九月一日施行。換句話說,自九月一日開始,需用土地人如果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核准徵收的土地,均需依市價補償,不再以按照徵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的方式,補償地價。
- Aug 03 Fri 2012 09:20
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 Aug 03 Fri 2012 09:0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之「其他證件」係指遠洋漁船大陸船員之護照及船員服務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