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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政黨立法委員昨(二十四)日表示,醫療技術進步雖可讓末期病人藉由插管接呼吸器等方式延長生命,但是過度且無效益的醫療延命措施,已經違反安寧緩和醫療中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痛苦的目的,因此,擬研提修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將延長死亡過程的特殊維生醫療行為入法,並明確心肺復甦術的定義,讓末期病人其最近親屬,有權利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特殊維生醫療。
執政黨立委昨日舉辦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公聽會,針對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7條及第8條提出修法建議,包括增加特殊維生醫療定義、病患無最近親屬者得由法定監護人同意不施行特殊維生醫療、徵詢病人及家屬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告知病情及說明預立醫療計畫,讓末期病人為自己或其最近親屬,有權利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特殊維生醫療,以合乎人性與實務面。


立委表示,隨著醫療技術進步,醫師可以讓末期病人靠著葉克膜、洗腎機、插管接呼吸器等方式延長生命,但事實上只是延長死亡的過程。對於末期病人的過度且無效益的醫療延命措施,已違反安寧緩和醫療中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痛苦的目的,參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因此,擬研提修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將延長死亡過程的特殊維生醫療行為入法,並明確心肺復甦術的定義。


另參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係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所稱末期病人,依同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的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醫生對於經診斷為末期病人者,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於末期病人病歷記載治療過程、與該疾病相關的診斷以及診斷當時的病況、生病徵象及不可治癒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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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