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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昨(二十二)日表示,自九月一日開始,需用土地人如果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均需以市價取代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地價。並強調,核准徵收土地,須公告三十天,且公告期滿十五天內必須發放補償費,如果發放補償費期間在九月一日以後,均需依照市價發給補償費。
今年年初修正通過的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的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經行政院核定自九月一日施行。換句話說,自九月一日開始,需用土地人如果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核准徵收的土地,均需依市價補償,不再以按照徵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的方式,補償地價。


同時,地政司表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三十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且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的補償費,依同條例第20條本文規定,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如果發放補償費的期間,在九月一日以後,均需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照市價發給補償費。
另外,地政司指出,所稱市價,係是指公平、合理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由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雙方協議,如果協議架構不成,則採查估補償,由政府機關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查估市價,並送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評定。參照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市價查估應調查影響的區域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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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