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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降低其適用擴大書審案件純益率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2%的租稅優惠將於102年底落日。

  




國稅局說明,獎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階段性目標已達成,為鼓勵業者使用電子發票,以節省有限資源,財政部1019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符合以下各條件者,方能繼續適用前述租稅優惠:

  1、經營零售業務。

  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憑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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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