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建設業若蓋住宅型態之房屋,因消費者對所購買的房地之整體建築結構並無權作大幅調整,僅能就所購買部份作內部細項修改,其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依IFRIC15第12段之規定,該協議係屬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以下簡稱IAS18)銷售商品之範圍,惟依IFRIC15第17段之規定,企業可能隨著建造之進行,將在建工程現狀之控制及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報酬移轉予買方。在此情況下,若IAS18第14段之所有條件在建造進行中均持續符合,企業應按完成程度採用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另依IFRIC15第18段之規定,企業可能於單一時點(例如完工時、交付時或交付後),將該不動產全部之控制及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報酬移轉予買方。在此情況下,企業應僅於IAS18號第14段之所有條件滿足時認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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