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
分別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
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
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
示營養成分及含量(熱量、蛋白質、脂肪那類的);其標示方式及
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