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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


分別標明。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


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


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


營養成分及含量(熱量、蛋白質、脂肪那類的);其標示方式及


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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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