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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的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設籍高雄市並於1022月初過世,名下僅遺有一筆房地、一張50萬元定存單及一台車齡20年國產轎車,因繼承人急欲求售不動產且財產總價值未達102年度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也就是說,只要被繼承人留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依前揭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如在高雄市,納稅義務人備齊資料可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稽徵機關收件,屬櫃台化案件,審查完畢即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納稅義務人領取後,不動產過戶部分再請儘速向不動產所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即能辦理後續財產移轉,而存款及車輛部分則請逕洽其相關金融機構及監理所辦理後續繼承提領或移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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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