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納稅義務人詢問A君出資成立B境外公司,該公司再轉投資大陸成立C公司,當C公司賺錢把盈餘分配給B公司,而B公司再將盈餘分配予股東A君,請問該筆所得是否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所稱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
所謂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故該股東獲配境外B公司之盈餘應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所稱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後,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