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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200元以下者,需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以退還,部分民眾認為影響權益,並表示不便。該部為符合民眾的利益,將取消退稅限額,無論金額多寡,一律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惟小額欠稅應補徵稅額基於稽徵成本考量仍維持免徵,並作適度修正。
  


財政部說明,有關小額稅款的退補問題,該部於接獲民眾反映後,立即進行檢討,經考量各稅目性質、成本效益,並邀集各稅捐稽徵機關共同研商後,擬修正現行免退及免徵限額,預定於本(102)年3月1日辦理預告程序,該部將於預告期間廣納各界意見,以更貼近民意。
財政部擬修正之各稅目免徵、免退限額表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免徵限額(每次)



免退限額(每次)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300



0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契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300



0



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200



0



印花稅之滯納金及利息



2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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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