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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修改(自99/3/1生效)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六十公里 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
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
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 六十公里 ,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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