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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後,甲君主張其與乙君具有實質婚姻關係,且於100年度已至戶政機關辦竣結婚登記,申請追認乙君之免稅額及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原處分機關以渠等299年度時於法律上未具備婚姻關係,乃否准追認。甲君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

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依965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明文規定婚姻關係之認定採登記主義,亦即未辦理結婚登記者,法律上不具備婚姻關係,自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款第1目規定,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配偶免稅額及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注意法律上之婚姻關係,且應以所得所屬年度而非以辦理申報年度來判斷得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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