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銀行不動產入帳 金管會:從嚴解釋投資性不動產範圍
針對國際會計準則(IFRS)開帳日銀行的不動產如何入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十一)日表示,其將從嚴規定,全部非自用且有出租收益的不動產才能以市價入帳,因此,持有此類不動產較多的老行庫將受惠。
依新修正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在IFRS開帳日可以選擇依市價入帳,但對於銀行業,金管會表示將從嚴解釋投資性不動產的範圍,依銀行法第75條第2項第1款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如果因營業場所需要所興建的大樓,自用比重也須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其餘部分雖可出租,但整幢大樓仍視為自用不動產,開帳日當日須以成本法入帳。
也就是說,只有全部出租,也就是全部非自用的不動產,在開帳日當日才可以依市價入帳,而此類全部非自用的不動產,主要有兩部分,包括銀行承受的不動產擔保品,及部分老行庫早年即擁有的不動產。但是銀行承受的不動產擔保品金額相當少,因此,金管會針對IFRS開帳日不動產入帳銀行業從嚴規範的結果,對於持有大筆土地資產的老行庫相對有利。
參考銀行法第75條第2項第1款,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不在此限;同條第3項並規定,商業銀行依同條第2項但書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的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的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的淨值。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6條第1項第1款,發行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若是投資性不動產有充分證據顯示存在持續性出租狀態,且能產生中長期穩定的現金流量者,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