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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停車位、外牆對外出租營業 大樓管理委員會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昨(十三)日表示,如果大樓管理委員會有將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對外出租的營業情事的話,應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果是基於守望相助的精神,由該大樓各業主組織而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的話,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各業主所收的管理費,就不用徵營業稅。而大樓停車場,如果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季或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亦可以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是對外營業,按次、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就屬於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依同法第28條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臺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大樓停車場對外營業供人停車使用是招商承辦的話,就應該以該承辦商為對象,對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課徵營業稅。至於大樓管理委員會若是以其自己的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的租金收入雖然歸入管理委員會的基金,但仍然屬於銷售勞務的收入,大樓管理委員會依同法第2條第1款仍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28條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臺北市國稅局呼籲,如果大樓有將其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出租對外營業的情事,其管理委員會就應該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按規定報繳營業稅,否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補稅處罰。參考該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同法第28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參考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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