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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昨(十八)日表示,為推動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雙方就推動原則達成共識,初期先各自核准一家,待評估執行的成效後,再研商下一階段的實施時間。而我國經貿團體只要符合設立的資格條件,就可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目前已有一家經貿團體經審核通過在大陸設立辦事處。另外,也將正式受理大陸地區經貿團體申請來臺設立辦事處。


經濟部表示,為推動我國經貿團體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依新修正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第5條規定,臺灣地區經貿事務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只要符合設立五年以上的全國性經貿團體,設立的宗旨或任務係促進工業、商業、投資及貿易發展等資格條件,即可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而目前已有經貿團體,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專案審查會議審核通過在大陸設立辦事處。


至於大陸地區經貿團體來臺設立辦事處,經濟部表示,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而目前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2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有關申請應備文件、許可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審核方式、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範,將正式受理大陸地區經貿團體申請來臺設立辦事處。


此外,經濟部指出,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6條第1款第8目,明訂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所以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將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議題納入協商,經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多次溝通,已就推動原則達成共識,將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初期先各自核准一家,等到雙方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後,儘速實施。未來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將於實施一段期間後,評估執行的成效,並經由經合會的平臺,研商下一階段的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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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