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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高額保單 5 月起需要財力證明 壽險公會:可減少不當節稅及道德危險投保案件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昨(十二)日表示,為了遏止不當節稅及道德危險投保案件,在五月開始,將落實財務核保機制,即是只要投保金額超家庭年收入之二十倍、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的話,都需要提出財力證明。


保險業最新自律規範,將在五月買保單起,落實「財務核保」機制,也就是,過去壽險保單只要看健康證明,在五月之後,還需要有財力證明,壽險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產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三條第三項各款規定累計其他同業投保金額超過家庭年收入之二十倍、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者都需要有財務核保作業。


壽險公會表示,之前核保標準是由各保險公司自行訂定,將來,核保標準將統一,除了對高齡、重病、高額、未成年人等常出現異常投保的簿份,加強核保外,也在評估當事人的健康、投保動機後再加上超過年收入二十倍、百分之三十需要財力證明的財務核保的標準,這樣可以遏止不當節稅及道德危險投保案件的發生。


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並且利息依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10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471號令規定,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但「殘廢保險金」卻沒有包含在其中,因此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四條第三項即將該部分一起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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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