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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地價稅優惠取消 行政院核定通過


 


行政院昨(八)日核定由財政部及內政部建議限縮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範圍,根據交通部表示,自即日起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的地價稅優惠,已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停車場自核准年限屆滿次年開始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而新申請的案件,則統一適用一般用地稅率。


過去因為停車位不足,所以財政部為了解決停車的相關問題,在八十三年提供臨時停車場的優惠稅率,不過近年來,去發現有許多財團藉著養地來避稅,而造成許多爭議,而在經過財政部及內政部的討論之後,認為現在的政策是鼓勵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以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優惠稅率範圍,而行政院在昨天也核定同意,而財政部也表示已核准的停車場因為不溯及既往,所以到期限屆滿前仍然適用百分之一的優惠稅率。


根據行政院83年1月24日(83)台財字第02655號公告規定,財政部及內政部所建議,已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設置讓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可以依照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以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不過如果沒遵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話不能適用,此項優惠措施根據財政部官員表示,對於都會型地方政府的收入影響比較大,台北市及高雄市估計各少收有新台幣七億及一億元。


參照停車場法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的停車空間,如欲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需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才能營業,而在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的地價稅優惠取消後,新申請的停車場所應負擔的地價稅,依照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但如果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的話,最高稅率可達千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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