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國外關係企業可申請認定營運總部 經濟部公告草案


 


經濟部二日公告「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修正草案」,對於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於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及營運情形,營運總部應掌控的營運範圍及業務活動,以及公司申請認定營運總部的證明文件,應經會計師簽核等事項加以規範。


為鼓勵至海外營運的企業,以臺灣作為運籌總部,依據營運總部認定辦法草案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司最近一年的營運規模,至少於一個境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國外關係企業,可申請營運總部認定。並因應服務業等非生產製造型態的營運活動,同項第6款規定,營運範圍包括經營策略訂定、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資訊或共通性服務的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管理、核心技術、製造工程技術、產品、勞務或服務的創新、改進、設計或其他研究開發、新產品、高單價產品或高附加價值產品的生產及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的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草案第5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營運總部的業務活動包括掌控市場調查研究或行銷,須主導分配全球或區域接單事宜,且其直接接單金額達公司全球或區域接單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市場調查研究資訊或行銷方案。以及掌控資訊或共通性服務的後勤支援,須主導或協助規劃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的訂單處理、採購作業、存貨與物流管理、財務管控分析、客戶動態或其他行政與管理等資訊。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的營運管理或授權管理,則依同條第10款規定,以訂定合約、收取服務費用或授權金等方式,提供其關係企業或其他企業使用品牌商標或商業模式。


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的營運總部。目前,營運總部的優惠措施並不包含租稅優惠,所以公司在申請營運總部認定時,證明文件就非必要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會計師來簽核,所以營運總部認定辦法草案第4條就規定,公司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時,應檢附員工學歷、勞健保清冊或統計表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國內外關係企業組織圖及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依法辦理登記文件及年報或合併財務報表,並由一般會計師簽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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