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外幣存款產生之匯兌收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最近新臺幣經常於盤中強勢升值,許多民眾想以投資美元外幣賺取匯兌價差的方式來理財,而匯兌所產生之收益,應否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呢?
  外幣存款之收益來源有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本金所衍生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因存入和提出時點不同,匯率波動所產生之匯兌收益。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此部分每一申報戶一年可以享有新臺幣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至於匯兌收益部分,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致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相對的,若有匯兌損失也可以申報為財產交易損失,但不可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籲納稅義務人,以外幣存款為理財方式時,應將換匯、結匯、存摺等相關證明文件妥善保存,以免因無法舉證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甚至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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