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者,無需重新發單


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稅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無需展延繳款期間重新發單,只需函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更正後稅額繼續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始申請更正應納稅額者,依據財政部7994台財稅第791196310號函規定,在執行中經稽徵機關本於職權更正稅額者,應將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更正後之稅額執行,毋庸再重新發單。另依財政部801114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規定,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故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納稅義務人對稅額之核課有疑義者,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更正、或依法申請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如因未申請更正或行政救濟,且未於期限內繳清稅款,除將增加滯納金、滯納利息負擔,更會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人身自由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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