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律師-法律法規及疑問解答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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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二十二)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來對於銀行或金融債務管理公司無法藉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代位行使的方式,要求配偶一方拿出一半財產來還債,藉此保障夫或妻一方免受他方的債務所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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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支付之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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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然而,勞雇雙方可否約定,當勞工於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之損害時,雇主可直接由工資中抵扣,該約定是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全額給付與預扣工資等規定而無效,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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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是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或兩週84小時)之外,因特殊情形,有繼續工作之必要,經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3條之規定予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外加給三分之一至一倍之工資而言。關於加班費是否應屬工資,涉及加班費究竟為經常性給與、抑或僅為單純之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時以外之工資。就此,司法院曾作成解釋,認為加班費既係按時給付之工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自屬經常性給與,而應納入月薪資總額中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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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績未達標準而言,雇主擬應採懲戒,調整職務、薪資或提供適當教育訓練與協助輔導,而避免採取最後之解僱手段,免於勞工頓時陷入失業困境。至於,業務員之業績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適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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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昨(五)日對於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務部表示,此乃配合以前聯合財產制所擬定的規範,但聯合財產制已修正,現今可考量修法以符合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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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發文字號:秘台廳民二 字第 1010012608 號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務部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22 條(1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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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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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90.11.12.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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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討論並做成決議,尚無從以董事知悉而認系爭獎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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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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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表冊、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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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0年訴字第441號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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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證登記被上訴人為公司之股東無訛,更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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