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 是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負責人,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 清算程序終結前 A 過世, A 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 國稅局為了追討公司的欠稅, 依公司法向法院聲請選任 清算人, 法院選任 A 之女兒 B 為清算人. B 沒有抗告 (選任裁定確定), B
後來向法院聲請解任 清算人也被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B 最後向法院提起確認 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一審法院判 B 敗訴 (繼續當清
算人, 板橋地院 99
1444
), 二審法院判 B 勝訴 (高等法院 99 1157 ). 理由是公司負責人和公司 的關係準用委任, 所以即使法院裁定選人, 也要被選任 之人同意才可以. 不知道國稅局有沒有上訴; 如果沒有的話, 下一步要如 何處理,
再聲請一次, 請法院發函會計師律師公會看有 沒有會計師或律師願意當清算人的? (會計師律師被法 院選任為清算人不用被限制出境).




 




小心天上掉下來的清算人頭銜




 2011-04-15 01:12 工商時報 蘇德棋  




以往公司負責人在結束公司營業後,以為從此無事而多有忽略辦理清算的程序。
國稅局積極向清算人追討公司欠稅,儼然成為一項大宗業務,也讓準備退場的企 業主開始重視清算工作。日前臺灣高等法院做出了一個關於選派清算人的判決, 攸關大眾的權益,未來也勢必要修法,在此與大家分享。
 李先生是甲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也是唯一股東,在結束公司營業後進入清算程 序依法擔任清算人。但是在清算終結前李先生過世,全部繼承人包括女兒李小姐 皆拋棄繼承。國稅局為追討甲公司的欠稅,卻又找不到繼任的清算人,只好依照
公司法第81條向地方法院聲請選派李小姐擔任清算人,理由是李小姐乃原來清算 人的女兒,也已成年應可擔任清算人一職。地方法院裁准了國稅局的聲請,選派
李小姐為甲公司的清算人。後來雖然李小姐曾具狀表示希望法院改派他人,但法 院仍以公益為理由拒絕改派。  隨後,國稅局追稅文件便如雪片般飛來,行政執行處也傳調李小姐到案繳稅。
李小姐不堪其擾,只好以國稅局為被告,訴請法院確認她不是甲公司的清算人。 結果一審地方法院認為,依法選派的清算人並不需要當事人的同意,而且基於公 益李小姐不得拒絕選派也不能辭職,只有法院有權將她解任。李小姐不服,上訴
高等法院終獲勝訴廢棄一審判決,確認她不是甲公司的清算人,免除了國稅局追 稅的惡夢。  本案一審判決雖有涉及程序上的問題,但更重要的問題在於,被法院選派擔任 清算人的「可憐蟲」,究竟可不可以拒絕?還是法院說了算,當事人只能自認倒
楣?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原則上是由全體股東(在股份有限公 司則是董事,此類為法定的清算人)擔任,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預定,或由全體 股東決議選任,法院也可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而選派。本案就是國稅局以利害關
係人的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按照一審的判決理由,雖然清算人與公司之 間是委任關係,但是法院選派清算人是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所以不適用委任關係 需要當事人合意的成立要件,也就是不需要顧及被選任人的意願。一經法院選派
就沒得推辭,非得就任不可;而且就任清算人配合國稅局辦理稅務是公益性質, 所以不能拒絕也不能任意辭職。  問題就出在這裡,除了由全體股東(法定的清算人)擔任清算人以外,由章程
規定或全體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的清算人,並沒有身分資格上的限制,譬如 說一定要是股東、員工、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夠被選任或選派為清算人。如 此一來,包括你我在內所有的人,都有可能莫名其妙被選任或選派至一家與我們
毫無任何瓜葛的公司擔任清算人,而在過程之中全然未被徵詢是否願意擔任,其 後也不能辭職,猶如天上隨時會掉下一份禮物,叫做清算人頭銜,躲都躲不掉。  姑且不論至憲法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層次。其實早些年高等法院就有判決
認為這種選任或選派必須按委任關係成立的要件,由當事人承諾願意擔任清算人 才算數,而且當事人也可以隨時辭任,經濟部也有過類似的函釋。所以除了法定 的清算人(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沒得拒絕以外,被選任
或選派的清算人當然可以選擇不去接燙手山芋,畢竟從天上掉下來的通常不會是 好禮物。另一方面,所謂公益的理由實在更令人難以理解。儘管一般小公司的清 算作業並不複雜,但是有多少人知道辦理程序?又有多少人有空可以隨時應召到
國稅局喝咖啡、做「公益」呢?公益的光環還是讓法律與會計專業人士頂在頭上 吧。  有幸的是高等法院最後做出了合理合情的判決,讓當事人解除了清算人的桎梏、 擺脫國稅局的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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