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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每年531日法定申報期限而自行補報或於接獲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者,一律視為所得稅法第108條所定之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均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該滯報金係屬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所定申報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是營利事業雖已補報,仍應另加徵 10﹪滯報金。惟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加徵滯報金上限不得超過3萬元。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公司會計人員疏忽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雖於10163日以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申報,並自行列報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惟因逾期申報未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條件,國稅局乃調帳查核核定課稅所得額400萬元,除核定應納稅額68萬元外另需加徵滯報金3萬元(核定應納稅額68萬元x 10% 已超過上限3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及會簽案件欲適用盈虧互抵者,均需以如期申報為前提,目前正值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請營利事業務必於102531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處罰,且喪失原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或盈虧互抵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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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