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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兼營醫美須繳稅 查稅無期限


台北市國稅局21日表示,西醫診所若附設醫美中心,從事瘦身美容勞務及商品販售,須申請為營業人,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未來進行查核時,只要發現醫生兼營上述業務,就會另派專人實地查核,該項查核將沒有期限,目標就是要把北市內兼營醫美業務的診所,全納入繳稅範圍。
 日前衛生署發函給相關單位,對象包括財政部,針對「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方面的健美,所實施的綜合指導、措施等非醫療行為;而財政部已經將該函文轉給各區國稅局,要求針對非醫療業務行為進行查核,並課以營業稅。
 北市國稅局指出,將鎖定一般診所進行查核,至於其他公立醫院,則不在查核範圍,除了檢舉案件之外,將以查核執行業務所得部分先著手,透過國稅局內部通報系統,把兼營醫美中心業務的診所先找出,只要吻合營業人設立標準,全部都是需要繳交營業稅的對象。
 該局指出,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衛生署原則上不同意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美容服務部門,因此醫療機構如與美容業設置同址,執業場所應各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北市國稅局強調,這項查核業務與今年初北區國稅局,鎖定短報執行業務所得的診所進行查漏稅不同,查核時間不設定期限,該局會持續查核,直到北市境內兼營醫美業務的診所,全納入營業稅課徵範圍為止。


2010-06-22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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