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內大樓樓頂保存登記為屋頂突出物的房屋,實際上是大樓的水塔,為什麼要課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屋頂突出物係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大都為樓梯間、機械房、水箱等使用;除頂層樓梯房在面積未超過20平方公尺不予計課房屋稅外,該類建物縱使用途與地下室相同,仍不能免徵房屋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准予免徵房屋稅。但屋頂突出物並非建築物地下室,且屬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依規定為房屋稅課徵之對象,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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