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公司或行號來電詢問,因營運狀況不佳或其他原因,該期無營業收入,所以無購買統一發票,是否要申報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皆應依前開規定申報營業稅。又營業人倘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嗣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論處。

提醒營業人,即使該期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或營業額為零者,務必請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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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