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將自有房屋隔間出租,該出租行為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或應將所得列報為租賃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很多民眾並不清楚。財政部97年年1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明確規範: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反之,未符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