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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A16+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報稅季即將來臨,若是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成立轉投資公司,進行稅務規避,隱匿營利所得,若經查獲,雖因屬於單純「漏報」免於刑責,但漏稅行為被追補稅款與罰鍰,依然無可倖免。



 明舫國際林姓大股東,連續3年隱藏薪資與營利所得,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一審將他判刑5年,但官司打到三審,最高法院認定,林某觸犯稅捐稽徵法「單純不作為」,即漏報行為,與利用詐術漏稅的違法行為不同,改判無罪。



 不過台北國稅局依然按漏稅行為,對他3年所逃漏1,273萬稅額情事,追補稅款1,155萬,且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林某因此被連補帶罰1,732萬稅捐。



 林某不服打起行政官司,主張最高法院對他漏報綜所稅都判他無罪,國稅局還對他課補稅額加罰鍰,實在無道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林某敗訴指出,雖然林某主張是「稅務規避」,不應對他課予漏稅罰,但是在國外成立紙上公司「非常規交易」,以規避租稅為主要目的,按實質課稅原則,應認定林某的營利所得都屬取自母公司明舫公司,並非國外所得,而林某已具備「故意」漏稅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故意逃漏稅捐,其核課稅捐期間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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