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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辦理公司設立要經過三個步驟,
1.公司登記 2.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 3.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現在簡化後
1.公司登記 2.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因此往後申請『公司登記』以及『商業登記』,雖然不會再像過去要審查房屋的使用用途,簡化了整個審查作業程序,不過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辦理公司登記或是商業登記,當核准後,都會有一份副本,告知所在地縣市政府的,建築管理單位、消防單位、都市計畫單位、衛生單位…等,如果您的房屋使用用途沒有符合都市計畫法管制規則,還是會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處罰。
此往後無論申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營業所在地的使用用途還是要先查明有沒有符合都市計畫法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再行辦理。
都市計畫法第79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都市計畫法第80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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