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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 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 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一、監察院於87年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嗣經行政院經建會委員會同意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並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並經行政院於88年9月10日核定照行政院經建會結論辦理。
二、配合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所需修正之相關法律,歷經數年來,業於98年1月21日 完成修法程序。旋經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 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E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 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 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業者或任何人可上網查詢最新登記資料,維護交易安全。至於各需用單位亦可透過e政府共通平台擷取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方式處理,以資料庫分享之機制,加強橫向聯繫,以替代營利事業聯合審查機制,登記機關於核准登記時以電子公文副知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便利其為主管法令之輔導或管理。
四、廢止該制度可簡化企業申設流程,未來開創事業申設流程因減少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程序,時程可大幅縮短,依世界銀行「2009經商環境評比」,可縮短7天,提升經商容易度,及強化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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