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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繳稅。


 


國稅局說明,若選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有關薪資所得部分,可採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方式有三種:一、夫妻薪資所得全部合併計算;二、將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三、將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惟無論是利用書面、網路或稅額試算服務申報,國稅局皆是以最有利於民眾的方式核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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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