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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單位所稱的臨時人員,如果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例如每週上班1),則為部分工時人員;如果指的是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則為短期工作人員。請依下列方式申報勞保月投保薪資:


1.          部分工時人員:
其整月均屬在職狀態,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惟應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應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例:某部分工時人員每週工作1天,日薪1,000元,全月連續加保,則勞保月投保薪資應填報為4,500元(因其月工資總和為4,000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3,001─4,500元者,月提繳工資等級金額為4,500元),並於加保表上加註「部分工時」字樣,則其勞工退休金按4,500元提繳,勞保月投保薪資本局則將予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份之提繳工資及保險費。


2.          短期工作人員:
不定時到工者,其投保薪資應按日薪乘30天換算為月薪資總額,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例:某臨時工於10071日到職工作至10076日離職,每日工資1,000元,換算月薪資為30,000元,其月投保薪資應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330,300元申報,並應於10071日申報加保,10076日申報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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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