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者,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依照規定,必須視為股東的股利所得(投資收益)課稅,同時應以合併基準日合併消滅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其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不過,該局進一步指出,合併消滅公司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總數,不得超過合併基準日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乙公司以101630日為合併基準日進行合併,存續公司為甲公司,乙公司則為合併消滅公司,乙公司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股本溢價共計800萬元,帳載未分配盈餘800萬元(分別為99年度500萬元、100年度200萬元及101年度100萬元),乙公司實際取得之合併對價為1,800萬元,乙公司股東的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一、股利所得:應視為乙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計為1,000萬元(即1,800萬元-800萬元)。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E-mail: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會計師*律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