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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10069日起繳納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可於繳納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可適用


國稅局表示,為解決營利事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爭議,財政部於近日發布令釋,明定營利事業於10069日(財政部令釋發布日)起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於10069日前(不含本日)補繳且尚未核課確定者,亦可適用。


國稅局接獲某會計師事務所詢問,公司96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案,如經稽徵機關核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並於98年補繳該超額分配稅款,而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案亦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超額分配情事,該公司並就98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事件申請復查,截至10069日尚未接獲復查決定書,則該公司於98年繳納之超額分配稅款,可否適用財政部令釋規定,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又公司如於99年補繳該96年度超額分配稅款,是否亦可適用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規定?


國稅局說明,公司如已因不服稽徵機關核定98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事件申請復查,且尚未接獲復查決定書,則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因截至財政部令釋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該公司98年度繳納96年度超額分配稅款,可於繳納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另該公司如於99年度補繳該96年度超額分配稅款,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亦因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而屬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則該公司補繳之96年度超額分配稅款,亦可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雖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惟為避免因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被裁處罰鍰,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各欄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日期填載正確之期初餘額、應計入金額或應減除金額,以反應各時點正確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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