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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惟如已終止僱傭關係,則應申報退保。


2.         被保險人請假期滿傷病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得辦理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由服務單位填具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其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又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限,普通傷病1年,職業災害2年,期限屆滿如不能復工時,應即申報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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